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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邦德007”“功夫熊猫”等可作为商标保护

2017-01-16 07:06:00 商标资讯 分享

原标题:“邦德007”“功夫熊猫”等可作为商标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直击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判难点问题。据悉,该司法解释从3年前立项起草到审判委员会讨论,一共经过了16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就该司法解释相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时介绍说,司法解释明确,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如“邦德007”“功夫熊猫”“哈利波特”等可作为商标保护。

综合判断商标混淆可能性

记者:司法解释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因素,请详细说明一下。

王闯:混淆可能性判断问题,是商标法领域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司法解释也作了特别规定。2013年商标法修订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混淆可能性判断,要通过解释两个概念进行。一个概念是商标近似,第二个是商品类似,通过这两个概念的解释包含对混淆可能性的判断。

2013年商标法修改后有一个很大的变化,除了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两个概念外,又明确规定了容易导致混淆这样一个新的条件,我们必须要对以前的判断方法做适当的调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法官需要考量相关因素,然后做综合判断。其中比较重要的几个因素,商标近似程度、商品类似程度,需要请求保护商标自身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的问题,还有相关公众对它的熟悉和注意程度,都是需要考虑的因素。司法解释特别强调,相关因素之间可以相互作用和相互影响。

在这里要特别强调,司法解释关于混淆可能性判断问题,目前来看仅仅是对商标法中没有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其中涉及到混淆可能性判断问题。事实上,商标法中还有一些其他条文,比如在先注册的商标,也面临着混淆可能性判断的问题。还有在先权利保护,其中涉及到包括商号也面临这个问题。实践中怎么处理这个问题,我们认为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涉及到混淆可能性判断的时候,可以参照适用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

特定关系可推定恶意串通

记者: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时有发生,对此司法解释有何规定?

宋晓明: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近两年来增幅尤为迅猛。据统计,此类案件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2013年该院受理的一审商标行政案件达到2161件,2014年更是增加到7951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其一审案件的73%。此类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社会关注度高。这其中,恶意抢注商标行为频频发生。

司法解释明确,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进行审理。按照商标法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在对商标法具体条文的适用上,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导向。将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商标申请人,视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旨在充分发挥该条款制止抢注的功能。

角色可作为在先权利保护

记者:规定提到了角色形象的商标保护,其中提到对作品名称、角色的名称进行保护,请详细解读一下。

王闯:司法解释对形象角色、作品名称、角色名称作了特别规定,这类问题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其实是对原来在先权利的具体化,能够把角色名称,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覆盖,是个司法解释非常重要的亮点。

在先权利是一个开放性条款,不仅包括已经规定的,像著作权、姓名权这些固有权利,包括依据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规定应当保护的合法权利。还有“邦德007”“功夫熊猫”等,这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可以作为在先权益予以司法保护,这在实践和理论界已经形成共识。

但需要注意保护的度的问题。一方面,“邦德007”“功夫熊猫”等名称和形象的确需要合法权益保护。但另一方面,要注意防止侵害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资源的合理利用问题。

本报北京1月1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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