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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系亲属的,可视为恶意串通抢注

2017-01-16 06:58:00 商标资讯 分享

原标题:最高法: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系亲属的,可视为恶意串通抢注

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或将得到更严密的规制。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存在亲属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为恶意串通注册行为。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及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近年来,商标授权确权案件数量增长迅速,尤以近两年为甚。据最高法统计,此类案件自2001年商标法修正后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从2002年到2009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结商标授权确权行政一审案件2624件,而2013年的年受案量达到2161件,2014年则增至7951件。

与此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年受理一审案件7545件,其中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5501件,约占73%。

值得关注的是,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恶意抢注商标行为有违商标注册的基本原则。

澎湃新闻注意到,早在2013年,新修订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另据《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不过,在实践中,有的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不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其他主体,比如近亲属,或者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等来抢注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如果这一情形不能按照上述条款加以规制,将导致该条款极易被规避,明显与诚实信用原则不符。

为此,《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明确指出,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亲属关系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系与该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此外,《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的范围,一般应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理由确定。原告诉讼中未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相关认定存在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在各方当事人陈述意见后,可以对相关事由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判。

不过,人民法院无法在行政诉讼中直接认定商标的效力,只能判令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决。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决可能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权效率。”宋晓明说。

基于此,《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对于相关事实和法律适用已作出明确认定,当事人对于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该生效裁判重新作出的裁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上述规定将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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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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