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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姓名禁作商标

2017-01-13 06:30:00 商标资讯 分享

(原标题:公众人物姓名禁作商标)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1月11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姓名等申请注册为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规定明确,当事人主张诉争商标损害其姓名权,如果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 (刘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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