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先取得“头条”注册商标第35类(广告宣传等)的专用权,北京一家广告公司以“今日头条”恶意侵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1亿元人民币。昨天上午,北京西城区法院审理了这起知识产权案。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原告:被告侵权应赔偿1亿元经济损失
起诉“今日头条”的是北京博天恒业广告有限公司。与“今日头条”关联的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和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被列为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
原告诉称,2011年,原告取得“头条”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包括替他人推销、广告宣传、广告代理、广告传播等。而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自2012年8月起开发并运营“今日头条”APP,将“头条”二字作为APP图标使用,同时该APP网页版也多次突出使用“今日头条”、“头条”。“今日头条”APP及网页实际上是以推送广告为目的的盈利产品。
原告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被告使用“今日头条”作为产品名称以及产品标识的行为为侵权行为,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包括“头条”、“今日头条”字样的名称。
此外,原告还要求被告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声明,并要求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亿元人民币及62024元的诉讼费用。
被告:产品系新闻资讯类产品未侵权
庭审中,被告代理人辩称,今日头条不存在侵犯原告商标的行为。今日头条已取得“头条”、“今日头条”、“头条”(图文)在第9类、第41类、42类的7个商标,第9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程序、软件等类商品,第41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电子出版物等类服务,第42类商标的范围主要是计算机软件维护、升级等类服务。而今日头条网站及今日头条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今日头条已经取得上述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原告在第35类的商标权。
被告方还表示,今日头条属于科技类公司,今日头条网站及手机APP均属于新闻资讯类产品,用户下载APP并不是想着其是一个广告产品而去下载的,看重的是其提供的资讯类服务,所以今日头条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与广告服务无关,不存在相同或近似。
互称对方恶意 诉前被告求协商未成
原告代理人表示,被告明知原告已取得“头条”在第35类的商标注册,仍将“头条”、“今日头条”用于其与原告相同的广告服务上,严重侵犯原告所取得的“头条”商标在第35类的商标专用权。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庭审中,原告及被告均称对方“恶意”。被告指称原告在注册第35类商标后3年内未实际使用,索要巨额赔偿没有依据,属于恶意诉讼。而原告则指称被告恶意侵权。据了解,今日头条此前曾多次申请注册与“头条”相关的第35类商标,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
庭审最后,法庭建议双方调解解决争议,原告、被告均表示回去研究。原告代理人称,诉前被告曾提出协商并向原告支付一笔费用,因与原告诉求差距较大,未能达成一致。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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