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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分公司的费用

2017-01-05 10:59:00 商标知识 分享

答:注册分公司的费用最好是咨询当地的工商部门哦

成立分公司的条件是什么?

设立分公司应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1、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并且分公司的名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2、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3、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首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其次,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另外,营业场所使用证明。最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资产不能承担责任时最终应总公司来承担。

分公司注册流程及所需文件

一、名称核定:

1、开办公司的全体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签署的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经工商行政管理局加盖公章的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复印件);

3、分公司负责人照片两张、非沪籍的需暂住证、计生证;

4、联系电话;

5、授权委托书

6、主要经营范围;

二、工商登记注册:

1、公司董事长或分公司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及设立分公司的文件;

5、分公司负责人照片(四张)、身份证原件及户籍证明、个人简历(一份)、暂住证、待业证原件;

10、雇工名单(18--24岁男性兵役状况证明、30岁以下学历证明等)。;

11、场地使用证明;

13、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1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5、其他(如健康证等)

三、凭《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办理企业法人代码证书。

四、凭《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开设银行帐户。

五、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申领发票。

凭开办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国税、地税)、《营业执照》、《企业法人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证明、财务人员相关资质证明等。

六、统计证

公司分立的定义

公司分立是公司依据公司法有关规定,通过股东会决议将原来公司分立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时该注意的事项

1、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分立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应当经公司股东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关于股东表决权,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的,一般是按照股东出资比例形式表决权。

2、公司分立具体方案,由股东会表决通过,可以是按照公司资产进行分立,也可以按照公司股权进行分立。不管哪一种公司分立形式,都需要对拟分立公司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根据分立方案对评估资产进行分配,或者是根据分立股权分割相应资产。

3、拟分立公司在当地媒体上发布公司分立公告,公告刊登之日起45日,办理分立后公司登记。

4、公司分立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最好聘用专业律师进行专业操作,包括公司分立尽职调查,法律文书起草、审阅,分立方案合法性论证,分立程序的依法指导,公司分立法律常识解答,公司分立有关人员的专业培训或指导,接受股东有关公司分立的法律咨询等,避免分立中留下隐患。

5、分立后各公司由第一大股东召集召开第一次股东会,通过公司的章程,选举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监事,产生分立后公司的董事会、董事长、监事会及监事会主席。

6、公司分立法律文书包括:

(1)由拟分立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分立决定;

(2)由股东签订的公司分立协议;

(3)分立后各公司的章程;

(4)公司登记所需要的法律文书。

7、公司分立的登记程序:

(1)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分立后新设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2)分立后公司的委托验资;

(3)向工商管理局申请分立后公司登记并填写登记表;

(4)根据工商局要求提交工商登记需要的资料;

(5)分立后续存公司申请变更登记。

分公司具有诉讼资格吗?

一、分公司有较强的偿付能力的,应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24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金融机构协助执行的通知》第8条之精神,涉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承担民事责任时,只能以该分支机构为被告。若分公司有偿付能力,仍一律以总公司为被告,既不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也不便于法院审判,故原告坚持以总公司为原告的,也不予准许。原告在起诉时,只选择分公司为被告的,只要分公司仍存续的,应予准许。只以分公司为被告时,虽然最终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总公司是案外第三人,人民法院不能裁定保全总公司的其他财产,也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裁判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发现分公司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的规定,执行总公司的其他财产,债权人的权利仍能得到保护。

二、分公司存续但其偿付能力较差或没有偿付能力的,原告可以分公司和总公司为共同被告或只以总公司为被告。根据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分公司的民事责任似乎都应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经依法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后,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仍有相对独立性,有一定的民事责任承担能力。因此,应判决由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补充责任,即分公司财产不足承担民事责任时,由总公司承担。分公司的财产也是总公司的财产,这与公司法第14条之规定并不矛盾。在公司内部,分公司与总公司不是平等主体,故不能判决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当然,总公司在诉讼中要求直接承担分公司民事责任,应予准许。

三、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应以总公司为被告。原告起诉时,分公司已关闭、或被撤销的分,其民事责任承担能力消亡,不能享有诉讼主体资格,其权利义务应由总公司直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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