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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诉商标侵权案今天再审落定:《非诚勿扰》栏目名又能用了!_金羊网新闻

2017-01-05 08:45:00 商标资讯 分享
(原标题:江苏卫视《非诚勿扰》被诉商标侵权案今天再审落定:《非诚勿扰》栏目名又能用了!_金羊网新闻)

《非诚勿扰》是江苏卫视的一档电视栏目,于2010年元月开播。但早在2009年2月,温州小伙金阿欢向国家商标局申请“非诚勿扰”商标,并于2010年9月获得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范围为第45类,包括“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所”等。金阿欢认为,《非诚勿扰》节目就是婚恋交友节目,故认为江苏卫视侵害了其商标专用权,起诉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其合作伙伴深圳市珍爱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珍爱网”),要求立即停用并停止侵权。

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一审认为,《非诚勿扰》节目虽与婚恋交友有关,但终究是电视节目,相关公众一般认为两者不存在特定联系,不易造成公众混淆,两者属于不同类商品(服务),不构成侵权,判决驳回金阿欢的诉请。金阿欢上诉后,深圳中院二审认定,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节目提供的是征婚、相亲、交友的服务,与金阿欢的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服务项目“交友、婚姻介绍”相同,造成反向混淆,且以盈利为目的进行商业使用,构成侵权,二审改判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立即停止侵害注册商标的行为,停用“非诚勿扰”栏目名,珍爱网亦应立即停止侵权等。

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及珍爱网随后向广东省高院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审查后认为,再审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即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依法裁定本案由广东省高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广东省高院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并由该院副院长徐春建担任审判长。

今天上午,审判长徐春建宣读了再审判决书。广东省高院再审指出,经审查,本案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本身并无多大异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诉“非诚勿扰”是否商标性使用?是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侵权?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江苏电视台对被诉“非诚勿扰”标识的使用,从客观使用情况和主观意图来看,属于商标性使用。被诉《非诚勿扰》节目作为一档以相亲、交友为题材的电视文娱节目,其服务目的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旨在娱乐、消遣的文化娱乐节目;凭节目的收视率与关注度获取广告赞助等经济收入;服务的内容和方式为通过电视广播渠道提供和传播节目;服务对象是不特定的广大电视观众等。与满足特定服务对象、以通过提供促成婚恋配对服务来获取经济收入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两者不构成类似服务。

广东省高院同时认为,即使认定其为类似服务,也必须紧扣商标法宗旨,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显著性与知名度,在确定其保护范围与保护强度的基础上考虑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从而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由于金阿欢注册商标本身显著性较低,本案对该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应与金阿欢对该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作出的贡献相符。因被诉节目标识作为娱乐、消遣的综艺性文娱电视节目为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能够对该服务来源作出清晰区分,不会产生两者误认和混淆,被诉行为并未损害涉案注册商标的识别和区分功能,不构成商标侵权。

广东省高院据此作出判决:江苏电视台与珍爱网被诉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判决撤销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承办法官:收集了全国近5年所有涉电节目名称的案件慎重下判

案件宣判后,记者就广东省高院对此案的再审情况等问题,专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肖海棠。

羊城晚报: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高院基于何种考虑受理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

肖海棠:本案是因为江苏电视台和珍爱网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以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再审,从而启动该案再审审查程序。合议庭在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公开听证之后,审查认为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6项“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这一应当再审情形的规定,依法提审本案。

羊城晚报:该案为何引发社会热议,公开宣判对今后此类案件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将带来哪些影响?

肖海棠: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社会关注,除了《非诚勿扰》节目本身影响力大、受众多之外,还因为这类案件争议所反映的情况正是当前电视节目普遍存在的情况,案件的裁判可能影响这一行业的发展方向,也能影响今后社会公众可能接触的公共传媒文化内容。

判决除了定纷止争之外,还应当具有评判和导向功能。所以在审理这个案件时,我们除了审查本案的证据之外,还深入了解了广电行业的背景,收集了全国近5年来所有涉电节目名称的案件,慎重地作出本案的判决,期待能够在此类纠纷解决上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创作空间和热情,以及促进文化产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

羊城晚报:该案带给公众尤其是商标使用者有哪些启示?

肖海棠:第一,节目名称有可能作为商标使用,所以无论是从保护权益还是避免纠纷的角度,相关主体最好在节目命名之前提前做好商标注册和检索工作,以对自己的节目名称提供防御性保护和避免卷入商标侵权争议纠纷;第二,商标权人的维权要理性、正当。商标法所要保护的,并非仅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商标标识本身,而是商标所具有的识别和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所以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并非仅仅注册一个商标就可以四处主张他人侵权。司法鼓励并保护正当的、合法的商标维权行为,但对于并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或者不损害相关商标的识别区分功能的行为,商标法并不禁止,司法也不会认定构成侵权。第三,对于法院来说,对于电视节目是否与其他服务构成类似,应当把握全面、综合考察的审查方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来判定,充分考虑相关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此过程中,还应当遵循我们知识产权“比例协调”司法政策,使我们的司法保护力度,始终与相关知识产权的创新程度和贡献程度相匹配。

编辑:林润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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