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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典型案例

2017-01-03 09:31:00 商标资讯 分享

  正义网武汉12月29日电(记者 郭清君 通讯员 漆青梦)

  案例一 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查办一起利用贷款业务审核权对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的受贿案 为小企业“融资难”清障

  某国有银行支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原经理袁某,利用贷款业务审核权对多家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吃拿卡要”,索取、收受贿赂78.6万元。经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依法查处并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5日,袁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延伸职能,针对银行管理漏洞提出5条检察建议,推动规范制度、加强管理。通过办案严肃惩治了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审批权索贿受贿等犯罪,促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净化了非公企业融资环境,有利于非公企业降低隐性经营成本,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案例二 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引导侦查批捕起诉一起合同诈骗案 保障非公小微企业财产安全

  犯罪嫌疑人侯某、陈某以预先少付或不付货款的方式,从5家建筑模板生产企业骗走价值230万余元的货物。由于二人每次骗取模板均签订合同并出具欠条,导致在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争议,钟祥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从“模板销售价低于购买价,货款全部挥霍,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且二人曾多次犯罪,无正当职业”等方面收集证据,从而锁定了其主观犯罪故意。二人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捕并起诉,最终分别获刑七年和四年六个月。本案中,受害企业均是小微非公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本就经营困难,被骗大量货物更是雪上加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打击侵犯小微企业的犯罪,并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退赃,为企业挽回了部分损失,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案例三 汉川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一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 保护驰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宝洁(中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等品牌的日化用品,被工商部门查获。汉川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这一线索并核实证据后,认为张某已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建议工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受理后未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跟踪监督,引导侦查,并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受理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监督,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营造了有利于非公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 依法对三名非公企业人员不批准逮捕

  2015年8月以来,袁某、兰某、张某、史某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袁某取保候审、对兰某、张某、史某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袁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其吸纳的资金均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目前大部分涉案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剩余资金也能足额退还,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四人主动配合侦查取证,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遂对兰某、张某、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既不放纵犯罪,又避免了因经营骨干被羁押而对资产近10亿元、职工1500人的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体现了严格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的要求。

  案例五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 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转

  2016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该公司在湖北有两个生产基地、解决就业1300余人,90%的销售和施工业务分布在境外,朱某某是境外项目唯一负责人,且刚刚承接了伊拉克某电站项目等情况,在初查阶段就全面评估办案对企业经济影响的风险;侦查人员接触朱某某时全部着便装,乘坐地方牌照车辆,劝其主动配合调查,允许其安排好工作交接,带离、搜查、取证中不扩大知晓面,尽量维护企业声誉;为减少企业诉累,聘请10余名审计人员日以继夜,5天内完成标的数千万元的账目审计工作,并将账目及时发还企业;朱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在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取保候审,真正做到了“办案静悄悄,服务细无声”。

  案例六 宜城市检察院正确把握法律界限 依法对某企业欠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2月以来,湖北某磷制品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6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宜城市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欠薪原因,协助政府与工人沟通化解矛盾,积极对郑某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促使郑某某认识到欠薪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卖房卖车兑付了全部欠薪,取得工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为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目前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实现扭亏转盈。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非公企业“恶意欠薪”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欠薪”的法律界限,通过办案既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发展。

  案例七 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依法对某单位行贿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汽配公司负责人王某为了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20余万元。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产品占国内自主品牌市场份额70%左右,拥有新增专利技术保护近10项,年产值近2亿,职工400余人,每年上交利税近千万元,且正在与美国某公司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发展前景可观。考虑到该案犯罪数额刚过立案标准,王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加强法治教育。目前,该企业合作项目洽谈成功,预计产值将达到3.7亿元。本案中,检察机关认真贯彻省委建设性司法要求,维护地方发展大局,妥善处理严格依法办案与护航企业发展的关系,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局面。

  案例八 孝昌县检察院开展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监督 平等保护外地非公企业

  2016年3月,湖北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山西某煤炭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此前背书给该煤炭公司的一张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等款物予以冻结,得到法院支持。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已转让给山西某建材公司,该建材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遭拒后,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孝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法院冻结该汇票的裁定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建材公司顺利兑付了汇票款项。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理念,不仅对公有企业和非公企业一视同仁,也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在保护好“家门口”的企业的同时,也为“远方的客人”提供平等服务。

  案例九 石首市检察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 “督”“促”结合助推某养殖企业转型发展

  2016年3月,石首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环保局对湖北某农牧公司经营的种猪厂排污监管不力,造成饮用水源地的湖泊水体污染,遂依法向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在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后,石首市检察院深入该农牧公司开展法律服务,宣讲环保法律和政策,并联系有关单位提供技术帮助,促使该公司下决心转产升级、积极治污。该公司投资三千万元引进国外先进流水线,新建现代化的生态养鸡场,不仅环保达标,而且经济效益更好。检察机关将司法办案与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相结合,一方面加大力度“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一方面下功夫“促”污染企业转型发展,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 宜都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 为茶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宜都市两家茶叶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多次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83吨,折合活立木蓄积110立方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都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家涉案茶企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收购的林木属于滥伐的林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职能,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上级下达给该乡的采伐指标远低于茶叶加工生产需要等问题,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指标,促使宜都市政府着手实施茶叶加工企业以电代柴、升级茶叶加工工艺等措施,促进了茶企行业治理,较好地体现了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