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男装类的商标想要办理转让,如何办理呢?小编把整理好的男装类商标办理转让分享给大家,欢迎阅读,仅供参考哦!
商标转让指的是商标权利人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其方式可以是买卖,也可以是以商标出资或者是赠送等,转让的商标包括已经取得注册的也包括已经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关于商标转让的手续,中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该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商标转让申请书》一份,申请书上应加盖申请人及受让人的印章;
2、由受让人加盖公章的《商标转让委托书》;
3、受让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4 、 按规定交纳商标转让申请等费用;
5、 如果委托专业机构申请还要需交纳部分费用(规费由委托机构定收)。
(1)如果转让方和受让方都是公司的话,可以不做公证,可以直接递交申请,如商标局对你们提供资料有怀疑的话,你们需要做公证,补充递交。
(2)如果转让方是个人,受让方是公司,也可以先不做公证,如果商标局要求做的话在补充做
(3)如果受让方是个人,那么必须要做公证的了。
现在国家局对商标的转让审查比较严格,如果出现转让人的签名或印章与申请时的不符,国家局就会要求受让方进行补正,其补正的内容也是要求转让人做转让的公证声明,这样就会浪费一些不必要的时间;如果在商标转让的时候已经进行转让公证,就不会出现因为转让人的签名或印章与申请时的不符而要求公证的补正,商标局对这样的转让就会很快核准!
此外,对商标转让合同办理一下公正,对转让人和受让人都有好处,既维护了双方的合法权益,也省去了转让的商标在以后使用过程中的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关于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或者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
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
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
(1)被控侵权的商标
(2)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保护范围的比对打下坚实基础。它与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同样重要,它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另一比较对象。
3、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认定被控侵权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以及被控侵权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者相类似。
通过认定侵权行为的三个基本步骤,特别是经过将被控侵权对象与注册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进行比较后,就能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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