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子庆:出于功利目的,企业利用“草泥马”注册商标表面上是用创意吸引眼球,但无形中伤害了公序良俗。作为职能部门,必须对可能产生消极影响的“草泥马”注册商标保持谨慎和约束。
根据《商标法》规定,有害于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一些网络用词因可能涉嫌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等也不能被注册使用。“草泥马”虽然是一种动物名称,但鉴于该词在网络上已作为骂人词汇的谐音被广泛应用,作为商标注册显然容易产生不良影响。那么,株洲市工商部门“问题不大”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呢?莫非认为“草泥马”的歧义性以及粗俗性、侮辱性还不够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