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国家名字,城市名字,或国家领导人名字这些可以做为商标名吗?
答:按照《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禁用为商标。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或者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6、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是指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的名称。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禁用为本商品的商标,一方面是因为其不能区别不同经营者,不具备显著性;另一方面是防止通用名称和图形不公平地为独家所垄断。但是,此类名称或图形如果与具有显著性的标志组合为一体申请注册则可以获得核准。7、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直接表示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或图形,是各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常用的说明性的文字或图形,属共用的范畴,应禁止独家垄断。商标的文字或图形如果是间接描述或仅仅暗示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的,或者商标的其他部分具有显著性的则可以获准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