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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2016-12-28 07: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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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哪些情况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
答:在下列情形中使用服务商标,视为服务商标的使用:(一)有服务场所;(二)有服务招牌;(三)有服务工具;(四)带有服务商标的名片、明信片、赠品等服务用品;(五)带有服务商标的账册、发票合同等商业交易文书;(六)有广告及其他宣传用品;(七)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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