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标争议是怎么回事,被争议了应该怎么办理?答:商标议异是指对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的某一商标,自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期限的异议期内,依据商标法提出反对意见,要求商标局驳回该商标注册申请的行为。
违反商标法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或者是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以外的,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是指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人认为他人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