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撤三申请”,是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的简称,是指已经注册的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被他人依法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一种申请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撤三申请”是任何人或任何单位都可以提出的,申请的主体不受任何限制。因此,在实践中,被提出“撤三申请”的注册商标比比皆是。而如果您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达三年以上,又从未实际使用过,同样面临着被他人提出“撤三申请”的风险,应该加以重视。
当然,如果您的商标已经被提出“撤三申请”了,也不要紧张,因为,商标被提出“撤三申请”,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被撤销,如果您能在被提出撤三申请后,及时做好证据收集整理工作,您的商标还会继续有效,并能正常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