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一中院就原告上海有喜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分公司、上海首源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常州英莱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十月妈咪(中国)有限公司、纽芝兰(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进行了预备庭审理。被告首源公司分公司、首源公司、十月妈咪公司、纽芝兰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有喜公司诉称,其是一家生产孕、婴、幼产品的知名企业,拥有“十月妈咪”、“O.C.T.mami”等多项注册商标专用权。2012年以来,原告的代理商及不少消费者反映市场上和淘宝网店等电子商场上出现了印有“十月妈咪(中国)有限公司”以及“十月妈咪”字样的保健品。原告发现,这些产品由首源公司分公司生产,英莱克斯公司出品,由十月妈咪公司进行所谓的授权。原告认为,首源公司分公司、首源公司、英莱克斯公司、十月妈咪公司在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产品过程中有意在产品名称、包装、装潢上突出使用“十月妈咪”字号和“十月妈咪(中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到庭的被告英莱克斯公司辩称,其使用十月妈咪商标经过合法授权,也在该商标的服务类别范围内进行使用,并未超出范围使用。原告的驰名商标只是其自己声称,并不构成驰名商标。故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原告诉请。
证据交换过程中,原告有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商标注册、续展及转让等证书,“十月妈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相关起诉书、判决书,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被控侵权产品实物等证据,被告英莱克斯公司在核对原件后,就部分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发表了质证意见。此案目前仍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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