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4年2月8日的公告,友阿股份公司于近日收到了湖南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商标使用权起诉等诉讼材料,这是由“友阿”商标的自然人索俪榕提起的民事诉讼,友阿股份因使用近似商标侨广告宣传,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索俪榕诉讼请求判令友阿股份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8000元相关费用。
材料显示,“友阿”商标是索俪榕于2006年12月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然而,友阿股份却在未经索俪榕的许可,擅自在相似的行业上突出使用,用于近似类别服务广告宣传,这已是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友阿商标公告点评】“友阿”商标具有巨大的品牌价值。虽然“友阿”商标在本次遭遇商标侵权的纠纷,但并不影响其品牌价值。友阿股份公司分析认为,对“友阿”商标享有商号权等法律权利,而且是在先使用,因此并未构成原告的商标权。从法律上看,作为企业字号的商号权与作为商品品牌的商标权分属不同法律保护,根据国内多起类似的案例,友阿股份公司的胜诉率比较大。友阿股份预计该诉讼不会对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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