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市指南针会展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中唯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起诉称,两家公司已在服装等商品上注册了“UL”商标,而在2013年秋,两原告发现,在被告迅销()商贸有限公司的多个“优衣库”店铺内,其所销售的高级轻型羽绒系列服装上突出使用了“UL”标识。
两原告认为,该标志与其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高度相似,近似程度足以使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由于被告公司属于大品牌,且知名度高,将该系列服装作为冬季主打产品大力宣传、大量销售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商标权。
两公司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优衣库所属的迅销()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对该品牌的系列服装实施停止生产和销售,并赔偿两公司的经济损失共计15万元。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