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一些个体工商户用“驰名商标”品牌来误导消费者,阿勒泰市工商局金山工商所执法人员走访宣传指导个体工商户,并解释说明国家工商总局有关“驰名商标”的规定,“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产品,若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则免于处罚。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今后,工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对于进入流通领域货品的判定包括货品离开生产企业正在物流中,货品到达批发商或零售商手中的都将以生产日期、进货台账或发票等单据上的收发货日期作为进入流通领域凭证。与此同时,执法人员还要求个体工商户开展自查,并立即清理带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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