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15日,焦某被湟中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 2013年3月,而立之年的男子焦某在家中灌装假冒注册商标“互助牌”、“天佑德牌”酒后,于同年7月8日将该酒及部分注册商标包装运至亲戚家中储存。同年7月9日,公安机关从其亲戚家中将该酒查获。其中“互助牌”八大作坊、七彩互助,“天佑德牌”酒共220瓶及部分包装物品,仅“互助牌”、“天佑德牌”两种品牌及包装物品价值就达48159元。2013年7月24日,焦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湟中法院审理认为,焦某在未经过“互助牌”及“天佑德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且认罪、悔罪,故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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