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始,王佳庆在椒江租用了800平方米的厂房,创办起纸巾加工厂,工厂并无注册,实际负责人就是他,员工多时五六个,少时三四个。生产的抽纸、无筒卷纸,包括无牌的和自主品牌(卡林、日日发、吉利猫等),大多销往KTV场所、酒吧、咖啡厅及批发商。后王佳庆去广东购买机器时,遇有人推销清风纸巾的外包装,遂心动购置,在未取得“清风”商标注册权人金红叶纸业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开始生产清风牌无筒卷纸和抽纸,分别以每包86余元和每箱105余元的价格向外销售。假冒清风纸巾销售营利微薄,但为了销量,王佳庆铤而走险。
经群众举报,警方当场抓获王佳庆,并查获未销售清风纸巾。时至案发,王佳庆共生产销售假冒清风无筒卷纸11883包、抽纸222箱,非法经营额共计104.5万余元。
法官说法:本案中被告人王佳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额达上百万,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故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为了牟利心存侥幸,王佳庆后悔莫及,合法生产、诚实经营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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