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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不许用“驰名商标”当招牌

2014-05-04 02:01:00 行业动态 分享
修改后的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将于5月份开始,针对广告、宣传用语或外包装上、产品容器上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进行整治。

自治区工商局商标处处长乔玉龙解释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文件明确规定,“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的产品,若在2014年5月1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则免于处罚。对于如何判定货品进入了流通领域,乔玉龙说,所谓进入流通领域包括货品离开生产企业正在物流中,货品到达批发商或零售商手中等形式。执法过程中将以生产日期、进货台账或发票等单据上的收发货日期作为进入流通领域凭证。据了解,尽管5月1日后“驰名商标”将不能再用于宣传或张贴于商品上,但其认定保护制度仍然不变,企业仍可以申请。乔玉龙说,真正需要品牌保护的企业,新规定不会影响他们的申请积极性,今后法律效应也与以前一样,打击的只是部分投机取巧的企业。

文章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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