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1号
发布日期:2001-11-23
执行日期:2001-11-23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我局受理了阳澄湖大闸蟹(大闸牌、阳澄之王牌)、盐城龙虾(海腾牌)、大丰龙虾(宝龙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