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在先未予核准
“创博亚太”在2010年开发出一项通讯应用软件,能够向手机的被叫用户显示来电方的号码及归属城市等信息,创博亚太给这款软件起名为“微信”。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并于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步审定,指定使用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
在该商标的法定异议期内,2011年11月18日,一名自然人张某针对该“微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微信”是腾讯公司推出的一款手机聊天软件,创博亚太在第38类信息传送、电话业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导致不良的社会影响,于是在2013年3月19日,裁定对创博亚太申请的“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创博亚太不服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商评委经审查,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复审裁定,依然对“微信”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在先应予核准
创博亚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除了创博亚太和商评委两家外,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的自然人张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也委托了两名律师参加庭审。
创博亚太认为,其早在2010年便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在此之前,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并没有“微信”商标,且公司早已将“微信”商标用于相关服务。而直到公司提出注册申请两个多月后,腾讯公司才于2011年1月21日对外发布了名为“微信”的聊天软件。
创博亚太认为,我国商标注册体系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因此该公司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应当予以核准。
核准将影响公共利益
商评委方面在庭审答辩中,首先确认创博亚太公司确实早在2010年便已申请注册“微信”商标,早于腾讯公司推出的软件。
而商评委同时指出,腾讯公司2011年推出即时通讯服务应用程序“微信”后,其用户不断增长,到2013年便已有4亿用户,且全国范围内有多个政府部门、法院、学校等开通公共微信号,提供政府服务等。
商评委认为,虽然创博亚太公司申请“微信”商标在先,但该商标初步审定前,聊天软件已经推出,且用户量持续增长。因此如核准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将会对众多微信用户以及公共账号带来不便乃至损失,同时也可能对创博亚太公司的“微信”服务性质和内容产生误解。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法院认为,在先申请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也会有例外情况,比如公用利益的考量。当这二者发生冲突时,应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志混淆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微信”产品已经形成大量服务群体,而微信广大用户已经对现有的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认知。因此本案中应当认为公共利益优于在先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创博亚太败诉。庭审结束后,创博亚太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尚标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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