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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概念的界定

2016-12-21 11:16:00 成功案例 分享
“商标权国际穷竭”这一命题中所揭示的权利是“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而不是商标权主体所享有的商标使用权、许可权、转让权、禁止权等实体权利和商标异议、复审、续展等程序权利。  “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是目前商标理论界较少探讨的问题,但却是了解穷竭问题的关键所在。商标权主体依法有权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之上贴附商标。在市场交易中,主体对商标权的行使必须切切实实地落在特定的商品之上。脱离了商品的商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商标也当然重要,但消费者并不消费商标本身,而是靠辨认商标以选择要购买的‘有体物’即‘有形财产’”。商标参与市场竞争的逻辑基础在于它是主体获取财产利益的工具和手段,而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正是使商标发挥生命力的关键。对于获得商标权的主体来说,其有权在自己生产或经销的产品(商品)上贴附商标,这些合法贴附了商标的商品投放市场后由其上的商标发挥“识别”功能而为消费者所购买,主体由此获得商品的价金,商标权的目的在这些商品上相应得以实现。  “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这一法律概念的内涵可以2003年第5期.22.知识产权(双月刊)从下述几个方面理解。首先,主体对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使离不开特定的商标,而商标特定化的方式是附着于特定的商品。商标权主体是商标所有人和被许可人,而客体则是商标,而且是依附于特定商品的商标。商标附着于特定商品成为特定商标后,方能成为主体可以支配的对象——商标权客体。其次,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特定商标与作为物权客体的特定商品二者不可分离。商标的经济功能在于通过给定统一质量的保证而节约消费者的寻找成本。消费者在市场上依靠以往的消费经验寻找特定的商品,此时,特定商品之上的商标发挥信息传递器的作用,使消费者“按图索骥”,寻找到了贴附商标的特定商品并进而购买该特定商品。从主体在特定商品上贴附特定商标之时,至消费者因识别商标而购买商品之时,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不可分离。第三,该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使得该特定商品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商标权产品”。在该特定商品首次销售以前,商标权主体有权排斥他人将商标从商品上消除或变动,以维护二者紧密结合的状态,也就是说,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正是为商标法所保护的合法状态。这里,不妨为“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定义如下:主体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经销”的特定商品享有贴附核准注册之商标、保持该商标与特定商品的结合状态直至该“商标权产品”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的权利。  “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与商标权是两个既相联系又相区别的法律概念。前者内在地为后者所包容,是商标权主体所享有的概括的商标专用权的对称。主体在享有商标权的同时,在针对特定商品具有物权法意义上的控制资格时,也自然地享有“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提出“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这一概念的意义在于强调对商标权权利的行使离不开特定的物,也在于强调主体对商标权的行使相对于任何主体控制的商品而言并非一成不变,存在商标权因商标功能发挥时特定商品所有权移转这一特定的事由而丧失的情形。这种商标权丧失也即意味着商标权的不复存在。由此,也便与“商标权国际穷竭原则”发生密切的联系。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权利耗尽原则只能对每个个体的产品适用,而不是对某个型号的产品和某个系列的产品适用。商标权耗尽原则目的在于避免商标权人对同一件产品主张两次权利。也就是说,商标权人的独占权所保证的正当目的,在权利人实施了将贴有其商标的产品投放市场的独占权后,就已经充分实现了。” 商标权的穷竭,实质上正是指特定产品上商标权的穷竭,意味着商标权主体在特定商品上排他性支配资格的完全丧失。

文章标签:  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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