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6号
发布日期:2002-2-25
执行日期:2002-2-25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景德镇瓷器(红叶牌高档日用细瓷)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