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1-10-26
执行日期:2001-10-26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6号),我局组织完成并通过了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自即日起正式对龙井茶实施原产地域保护。龙井茶原产地域范围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龙井茶的原产地实行产区管理的复函》(浙政办函〔2001〕89号)的有关原则确定,实行分区管理;由浙江省龙井茶原产地域保护申报委员会予以细化,并严格监控。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