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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2-3-15
执行日期:2002-3-15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总公司等20家企业(见附件)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