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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2016-12-21 09:55:00 商标资讯 分享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24号

发布日期:2002-3-15

执行日期:2002-3-15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杭州西湖区龙坞茶叶总公司等20家企业(见附件)提出的龙井茶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公告。自即日起,上述20家企业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可按照有关规定在其龙井茶产品上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二年三月十五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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