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2-7-22
执行日期:2002-7-22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溪蜜柚(平和■蜜柚牌)、诏安红星青梅(青果/干湿梅)、白芽奇兰茶(天岽牌、彭溪牌、白芽奇兰牌、九丰牌、白芽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特此通告。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