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第33号
发布日期:2002-4-11
执行日期:2002-4-11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鄂尔多斯羊绒系列产品(鄂尔多斯牌)和通辽肥牛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2002年4月11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