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第38号
发布日期:2002-4-24
执行日期:2002-4-24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洛阳牡丹、伊川杜康酒(杜康牌)、杞县大蒜(金杞牌)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进行了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即日起一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