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文号:工商法字[2002]第256号
发布日期:2002-10-29
执行日期:2002-10-29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违反<商标法>行政处罚相对人是否享有复议申请权的请示》(辽工商[2002]34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后,当事人对此不服的,既可以依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文章标签: 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