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2-12-30
执行日期:2002-12-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指定以下37家专利代理机构为涉外专利代理机构:
1.北京隆天律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2.北京高博隆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北京德琦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4.北京中原华和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5.北京金之桥专利事务所
6.北京元中专利事务所
7.北京科龙环宇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8.北京英赛嘉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9.北京同立伟业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10.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1.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12.北京金信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13.北京万科园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14.北京市商泰律师事务所
15.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16.北京东方亿思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7.天津市才智有限责任专利代理事务所
18.沈阳科苑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19.吉林长春新纪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0.上海开祺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21.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22.上海新天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23.南京经纬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24.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25.浙江杭州金通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26.宁波诚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27.厦门市新华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28.厦门市首创君合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29.青岛联智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30.武汉开元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1.湖南兆弘专利事务所
32.深圳市顺天达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33.深圳市中知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34.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
35.广州粤高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6.广州知友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37.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我国单位和个人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代理委托,以及外国人、外国企业、外国组织来我国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根据我局《关于受理台胞专利申请的规定》(国专发法字〔1993〕第63号),上述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接受台湾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来大陆申请专利、办理有关专利事务的代理委托。
特此公告。
文章标签: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