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襄樊政办发[2003]21号
发布日期:2003-5-7
执行日期:2003-5-7
生效日期:1900-1-1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施,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
(2003年4月8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切实加强我市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作用,创造我市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全面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结构的战略调整,构建经济发展的优势,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专利工作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
(一)专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障和推动技术创新和知识创新的重要知识产权制度。加强专利工作,有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迎接经济全球化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的挑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实现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进行考核。主管科技、经济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财政、科技、经济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力度,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为实施技术创新提供高效、优质的专利服务。
(二)各地、各部门要把专利知识的宣传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广泛开展专利法制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宣传,形成全社会尊重和保护专利的良好氛围。要注重对企事业和各有关部门领导的专利法制教育和专利知识教育,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二、狠抓政策措施落实,切实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三)专利的申请量是衡量一个地区或单位科技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对专利事业的投入,促进全民技术创新活动广泛、深入地开展,使我市专利申请量在短期内有较大的提高。主要目标:“十五”期间我市专利申请量年平均增长率达到25%以上;2005年专利申请量达到600件,其中职务发明申请所占比例达到30%,向国外申请专利的数量有所突破,适应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
(四)改革科技评价制度,发挥专利权在科技管理中的导向作用,强化专利权在科技评价体系中的份量。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在选项立项时,必须进行专利论证。各级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专利文献信息检索报告,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市科技计划项目在签订计划项目合同时,应明确规定项目的专利权目标,将申请专利的经费列入项目资金中,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及时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和调整。
(五)确立专利技术在科技成果评价和管理中的重要地位。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要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重要评价内容。取得发明专利权的,视同通过成果鉴定。申报列入各级、各类计划项目的科技成果,拥有专利或其他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先立项。在绩效考评、成果鉴定、评审奖励、成果登记等各个环节,要把是否具有发明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评审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六)凡我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专业、任职年限、外语水平、计算机等级、岗位职能的限制,随时按规定程序申报评聘中级专业职称。
(七)采取激励、倾斜政策,使专利工作切实成为技术创新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高新技术产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要把专利和其他知识产权作为重要评价指标。审批组建市级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要将专利拥有量、专利管理规章制度建设以及工作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八)建立专利资产评估机制。专利权人在进行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利权抵押、法人变更或终止、以专利权折价出资开展企业联营、股份经营以及中外合资或合作时,必须进行专利资产评估。
(九)建立政府投入机制,增加对专利工作的投入。从2003年起,市财政每年从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万元建立专利发展资金,用于我市具有法人资格的大中型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民营科技型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人技术含量高的专利申请及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的优秀专利项目的实施方面。
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设立专利发展资金,扶持本地专利的申请及实施。
(十)鼓励和倡导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设立专利专项资金。高新技术企业、国有大中型企业可以从研究开发经费总额中提取不低于5%的费用,作为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本单位的专利申请、维护、奖励以及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新产品。
高新技术企业科研经费占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5%,凡企业科研经费的投入达不到规定的,一律不予安排政府资助的科研项目。
三、强化专利管理工作,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十一)企事业单位要把专利工作融入技术创新的全过程,运用专利制度的特点,促进技术创新;要建立专利投入产出的评价机制,把专利申请和获权量、专利投入、专利实施效益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技术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
(十二)鼓励企事业单位加大专利技术开发和实施经费的投入。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逐年增长幅度在10%以上,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可以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所得税额。
(十三)加大奖励力度,提高发明(设计)人的劳动报酬,激励发明创新的积极性。鼓励企事业单位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制定相应的激励办法,保护职务发明专利发明(设计)人的合法权益,以利稳定和吸引科技人才。专利权所有单位在专利授权3个月内,按《专利法》的有关规定,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单位自己实施的,在专利权有效期内,每年可按实施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净收入的2-5%,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净收入的0.2-1%,向发明人或设计人支付报酬;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10-30%的比例,向发明人、设计人和为专利技术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支付报酬,也可以采取期股、期权或其他方式奖励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专利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股份奖励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十四)鼓励技术人员利用非职务发明或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作为投资股本兴办各类民营科技企业,鼓励科技型企业在进行股份制改造中,以专利无形资产入股。
四、加大专利保护力度,营造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的法制环境
(十五)专利权的保护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新闻单位,加大专利保护的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全社会专利保护意识。
(十六)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运用各种手段,依法加大专利执法力度和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生产制造、商品流通、广告宣传等领域的专利侵权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
对违反专利法规,构成刑事犯罪的要依法严加惩处。建立专利侵权和冒充专利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各级执法机关要积极配合,联合执法,形成合力,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十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强化专利行政执法手段,及时有效地审结专利纠纷案件,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切实维护专利权人在经济权益方面的合理要求及公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专利行政执法程序,确保规范执法。制定实施专利行政执法案件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处理、执行、过错追究的规则,规范专利行政执法行为。
五、加强专利服务体系建设,提高专利信息利用的能力和水平
(十八)大力发展专利中介服务机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是主要为技术创新活动提供服务的非政府机构,包括从事专利代理、专利咨询、专利信息服务、知识产权评估等机构。对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为主的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经认定后,可按照非营利性科技服务机构运作和管理。专利服务机构在专利服务中必须遵纪守法,公平竞争,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按国家、省有关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全市专利服务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指导。
(十九)大力发展专利信息网络的建设,充实专利信息数据库,建立中国专利信息工程襄樊网点,作为襄樊政府网站、襄樊信息港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倡导并扶持各企事业单位结合自身的科研、生产实际,充分利用专利文献资源,建立本研究领域、主导产品、关键技术的专利信息数据库,为研究开发、生产和市场营销服务,加速技术创新。
(二十)大力开展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人才的培训工作,造就一批适应当前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专利队伍,加强专利信息的研究和开发,不断提高利用专利信息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在特定领域和行业的专利预测、分析和专利战略的运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