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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55号
发布日期:2003-5-29
执行日期:2003-5-29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菏泽牡丹生产企业的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