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商标资讯 > 正文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发布日期:2003-3-27
执行日期:2003-3-27
生效日期:1900-1-1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3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
2003年3月27日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河北省人民政府提出的关于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的议案,决定从即日起废止《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