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资讯

首页 > 商标资讯 > 正文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

2016-12-21 07:57:00 商标资讯 分享

发文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3-10-8

执行日期:2003-1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

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将于2004年3月结束。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我国加入WTO后企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专利工作的需要,我局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此次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选择不同类型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专利试点,提高企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和水平并及时总结典型经验,以形成具有宏观指导意义的政策,增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的提高。为做好此次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应按照《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的规定组织实施。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认真组织好企事业试点单位的推荐、申报工作。此次试点工作拟确定70-80家企事业单位参加。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3-5个企事业单位申报试点单位,应按照试点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特点,择优推荐(第一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也在推荐之列)。此次试点工作周期两年,自申报单位被我局确认起算,两年后由我局统一组织开展试点总结、考核工作。

同时,各地方知识产权局可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试点指导思想和内容,结合本地区及有关企事业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企事业试点方案,开展本地的企事业专利试点工作。

二、此次试点工作,以企业为主。同时,为配合当前高校和科研院所改革的需要,促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工作与企业的生产、经营、销售有机融合,总结科研工作与企业生产相结合的经验,拟选择少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纳入试点工作。

三、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组织所推荐的企业单位,认真填写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推荐表,事业单位可参照推荐表所列项目上报基本情况申报函,汇报本单位的知识产权(专利)工作状态。推荐表或申报函等应在2003年12月20日前报我局协调管理司。

特此通知。

附件:1.《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2.第二批全国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推荐表(略)

3.试点单位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略)

4.《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略)

5.《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联 系 人:协调管理司战略与评估管理处 宋燕莉

电话:(010)62093619 传真:010-62093091

电子邮件:songyanli@sipo.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邮编:100088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附件1:第二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

为推动我国企事业单位的专利工作,更好地适应当前国内外的新形势,提高企事业运用专利制度的能力并及时总结工作中的典型经验,以指导和推动全国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的开展,提高我国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创新和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选择部分具有代表性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第二批企事业专利试点单位专利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

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和加入WTO后的新形势,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探索专利管理工作与企事业单位的研发、生产、经营等活动有机结合的新机制,建设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特性和功能去开拓市场的现代企事业专利管理工作的新体制。

二、试点内容

(一)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试点单位要参照《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创造性地建立符合本地区、本单位特点的专利管理规章制度,明确专利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建立健全专利产权管理、专利奖惩制度、专利工作考核等办法,探讨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与企业生产、经营、销售、研发等工作有机联为一体的管理方法。

(二)加大企事业单位产权管理的力度

加大本单位产权管理的力度,主要是为了维护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和引进的知识产权能够获得应有的权益,并在此基础上促进形成更多的本单位的自主知识产权。各单位要按照《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定指南》中的要求,切实抓好每个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工作。专利产权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专利技术开发;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核限定;专利评价、评估;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与专利技术及专利产品相关的档案管理及对相关人员的规范;专利权的保护,如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专利权边境保护;职工的入厂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奖惩协议等。

(三)加大企事业单位对专利制度规则运用的力度,全面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工作

各试点单位在充分运用自主知识产权之时,还应最大限度地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提供的可运用空间。要加大对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和WTO相关规则的研究力度。本单位在涉及重大利益的投资、立项、引进、合资、合作、营销、专利申请和维权等决策前,要充分运用专利制度的规则,提出合理的建议,把对专利制度的运用融入到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研发、销售的全过程之中。

要全面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企业专利战略的最主要目的是运用专利及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花最少的代价去寻求最大的市场利益。各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让企业专利战略研究工作直接服务于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之中。开展企业专利战略时,要牢牢把握有利于本单位的市场开发、市场垄断的原则;要加强对专利信息的分析和运用。

(四)加大专利培训工作的力度

试点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普及专利知识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提高全体员工,特别是决策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对专利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认知程度。要结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局的培训计划制定出本单位的培训方案,通过多种途径培训出能够胜任企业专利工作的企事业专利工作者,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并发挥其作用。

(五)建立符合实际的企事业单位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

建立科学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考核评价机制,有利于全社会的专利工作的有序运行,有利于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有利于专利工作的发展。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参照《试点单位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的有关内容,制定有利于促进本单位专利工作发展的专利工作考核评价表。内容主要应包括:专利管理规章、机构人员职责、专利信息的利用、专利战略的研究和实施、专利奖惩机制、专利资金投入增长率等。要把专利考评指标同本单位职工的职称、职务的晋升和奖惩有机地结合起来,充分调动职工开拓市场、投入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确定试点企事业单位

选择的试点企事业单位要对专利管理工作高度重视,要在本行业中具有代表性。选择的办法是企事业单位自愿申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审核、推荐,报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部门确认。

(二)试点工作的部署

2003年10月启动推荐程序,2004年1月确定试点名单,2004年3月试点工作正式开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于2003年12月20日以前将所推荐的试点单位名单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被推荐作为试点的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填写《第二批专利试点企业推荐表》,并将此表于2003年12月1日前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审核。

试点工作为期两年。在试点工作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专利信息收集利用、专利工作者人员培训、专利工作政策指导、专利战略研究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并及时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组织一定范围内的试点工作交流会,协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要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一指导下,直接参与、指导所在地区的试点企事业单位的试点工作。

附件5: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企业发展中的作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形成企业自主知识产权,推动企业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保护和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

第三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

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它企业可参照执行。企业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自身状况建立和完善各项具体专利管理规章制度。

地方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制定适合本地企业情况的具体实施措施办法。

第一章 企业专利工作人员及机构

第五条 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专职专利工作人员,建立专门机构。其他企业可根据工作需要,明确承担专利工作的机构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

企业专利工作机构的具体组织结构及管理模式,可根据本办法要求并结合企业自身情况灵活建制。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主管和统筹企业专利工作。

第六条 企业缺乏条件配备专利工作者,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

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务,保守企业秘密。

第七条 企业要明确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的工作任务和职责,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他们应有的权利,支持他们参加专利以及其它相关业务的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八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应对企业专利顾问及其执业活动予以业务指导。要适时组织企业专利工作者、企业专利顾问开展业务培训及业务交流等活动。

第二章 专利产权管理

第九条 企业要制定适应本企业情况的覆盖企业各相关环节的专利产权管理制度。企业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

(一)专利技术开发;

(二)专利申请、维持、放弃的确定,职务与非职务发明的审查;

(三)专利评价、评估;

(四)专利资产运营,包括专利权转让、许可贸易、运用实施,专利作价投资,专利权质押等;

(五)企业技术活动中形成的与专利申请相关技术档案的管理及对技术人员业务活动的规范;

(六)对涉及专利技术开发权益的流动人员相关活动的规范;

(七)专利权保护,包括专利侵权监视、专利诉讼及专利权边境保护等;

(八)其它企业专利产权管理事项。

第十条 企业要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与审查制度,制订具体申报、审查程序和办法。

大中型企业可在基层技术单位(项目组)及其它必要的企业基层单位指定兼职专利联络员,由专利联络员配合企业专利工作机构或企业专利顾问开展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申报等工作。

第十一条 企业对做出的发明创造,应进行分析评价,凡应该申请专利的,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

对符合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应先提出专利申请,取得专利申请日后,再进行科技评价、评估、评奖、产品展览与销售等会导致技术发明公开丧失新颖性的活动。

对于不适于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一般应将其纳入企业技术秘密保护范围,从本企业专利战略及经营实际出发需要公开的除外。

第十二条 企业职务发明创造在申请专利前,有关人员应对该发明创造保密。企业职工调离、离退休,或者外来学习进修、临时工作人员在离开企业前,应将其从事、参与企业技术工作的技术资料交给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企业许可,不得擅自发表涉及应予保密内容的文章,不得将属于企业的发明创造申请个人专利。

第十三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企业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企业出具证明的,由企业审查确认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

职工就其做出的发明创造的职务与非职务性质与企业发生争议的,可提请当地专利管理机关处理,确认为非职务发明的,由专利管理机关为其出具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企业与其它单位签订有关技术开发的合同,或者签订其它在将来履行中可能产生发明创造的合同时,合同应明确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

对于跨单位学习进修、合作、工作的人员及企业临时聘用人员,企业应当事先就该人员在学习、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归属与其本人及接受或派出单位签订合同。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规定不明确的,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归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需向国外申请专利的项目, 企业应进行可行性论证。

企业建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时,外方以技术、设备、产品作投资的,企业应就所涉及的专利和相关技术领域进行专利检索和论证。

企业与外方签订涉及专利或将来可能涉及专利问题的涉及外合同,应对专利事宜或可能涉及的专利事宜作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 企业对其专利或专利申请,应依法及时交纳年费或申请维持费,维持其有效。对拟在法定期限届满前放弃或终止的专利和专利申请,要予以论证确认并建立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 企业应依法维护其专利权益。发生被侵权,或者与他方产生专利侵权纠纷或其它专利纠纷的,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企业职工有权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不受侵犯。发现侵犯本企业专利权行为,应及时向企业报告,并帮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企业专利权益涉及海关保护的,要按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要求,及时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专利权海关保护备案。

企业应避免侵犯他人专利权。

第十八条 企业要定期对专利权及专利申请状况进行统计分析与评估,估算企业专利资产,并将其纳入企业财会核算管理体系,作为企业经营决策的依据。

企业联营、兼并及对外合资、合作,开展重大技术贸易,涉及专利的企业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利资产评估。企业开展上述专利资产评估应委托符合执业要求的中介机构完成。

第三章 专利信息利用

第十九条 企业要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专利信息利用机制。

大中型企业应逐步建立企业专利信息数据库,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企业专利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缺乏条件建立专利信息数据库的企业可依托社会专利信息中介机构与专利信息网络利用专利信息。

企业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要及时收集、研究与企业有关的专利信息,为企业技术创新、经营管理等相关企业活动提出对策。

第二十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采取措施促进专利信息的传播、开发和利用。要鼓励和支持本地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建立本地区中国专利信息网网站。鼓励和支持社会专利服务中介机构开展专利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立项之前,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及完成后,要进行必要的跟踪检索。企业研究开发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应有专利检索报告。

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请列入政府经济科技计划或者政府参与投资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要求项目承担企业提供专利检索报告作为审批立项的依据之一。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或完成后,承担企业向项目审批部门申报时,申报材料应提供项目所涉及技术领域的新的专利检索报告,及项目中产生的发明创造是否申请专利的说明。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项目专利检索:

(一)技术、成套设备和关键设备的进出口;

(二)未在国内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进口;

(三)未在其他国家和地区销售过的原材料和产品的出口。

第二十三条 对企业重大的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者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要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

第四章 考核评价与扶持措施

第二十四条 企业专利状况指标作为评价企业技术创新工作与专利工作的主要考核指标,包括:

(一)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拥有量指标,包括自主开发和引进的专利权、专利申请权;

(二)专利开发率指标,包括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同期研究开发投资额比,年度专利权、专利申请权数与企业技术人员数比等;

(三)专利收益指标,包括自主开发专利和引进专利的收益;

(四)企业专利管理状况,包括专利管理综合水平,专利产权管理状况,专利信息利用状况,制定与实施专利战略状况,专利收益分配与奖励状况等。

企业应将企业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要求纳入企业有关负责人任期考核目标。

第二十五条 国务院专利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共同制定企业专利工作达标和优秀两级评价标准,对企业进行评价。由企业自愿申报,省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组织评价。

对专利工作优秀并符合有关要求的企业,纳入有关扶持企业计划或其它政策支持范围。

第二十六条 对于政府财政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新技术成果,除合同规定应向社会推广或保密外,项目承担企业可以申请专利,并可以有偿转让或自行实施,所得收益属于承担企业。

第二十七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应优先将拥有自主专利权并符合有关条件的高新技术项目推荐纳入国家有关经济和科技计划。优先向社会推荐有自主专利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对拥有自主专利权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具有市场前景的新产品和新技术,采取倾斜支持政策。

地方可以根据本地情况制定鼓励支持专利技术实施和产业化的具体措施。鼓励和支持地方建立专利基金,鼓励企业建立企业的专利基金。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技术力量开展以专利为目标的技术创新活动。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持有人以专利权入股,与企业合作建立新的经营实体。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引进专利进行技术创新。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专利管理机关应鼓励发展面向企业服务的社会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引导帮助本地区成立企业专利工作者协会、专利顾问协会等有关企业专利工作的社会团体组织,并予以业务指导。

第五章 利益分配与奖励

第三十条 企业要根据专利法及实施细则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要求,建立企业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对企业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作出的专利及其实施效益定期评价,兑现应分配利益与奖励。

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应与专利发明人、设计人的贡献和专利实施效益对应。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形式可以用股权分配,一次性支付应分配金额,或者按实施效益的一定比例提成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

第三十一条 企业开展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对专利及其实施效益评价时,可以组织专门委员会依国家规定的评价要求评价。

第三十二条 职务专利发明人、设计人对企业关于其职务专利及实施效益的评价与利益分配、奖励持严重异议的,可以向企业所在地专利管理机关申诉和请求处理。申诉事实成立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督促企业重新进行评价及分配、奖励,或者直接依法作出处理。企业对专利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应予履行。

第三十三条 在依托产学研合作的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中,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完成人及专利实施的主要完成人,企业应支付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可以用股权收益分配等符合国家政策的形式支付报酬。

企业可以在研究开发前订立的合同中约定研究开发完成后取得专利权及专利实施后,给予专利完成人的分配比例。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将专利发明与设计成绩作为考核技术人员工作的重要依据。

企业在聘任技术人员职务和给予相关奖励时,应将其申请专利和获专利权情况,作为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

企业技术人员所作出职务专利产生突出效益的,可作为有突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在评定技术职务时破格晋升。

第三十五条 企业开展技术创新项目的鉴定验收与奖励时,应将项目申请专利及获专利权情况作为重要考证依据。

第三十六条 各级专利管理机关、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要适时表彰专利技术创新成绩显著的企业、优秀项目和先进个人,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专利工作机构、专利工作者、专利顾问以及其他专利工作人员。

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获得表彰、奖励的人员,其成绩作为职务聘任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三十七条 企业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本企业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企业专利资产和其他财产损失的,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未及时申请专利或忽视专利权保护工作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者应按国家政策法规和企业规定承担责任。

职工将职务发明创造以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或者有其它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损害企业权益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的,企业应依法采取措施,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专利顾问玩忽职守、履行职责不当或者泄露秘密,造成企业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承担相应责任。专利管理机关可根据有关规定视专利顾问过错情节作出相应处罚。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专利局、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1994年颁布的《企业专利工作办法》(国专发管字[1994]第117号)同时废止。

文章标签:  知识产权  专利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