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42号
发布日期:2004-4-26
执行日期:2004-4-26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驻马店小磨香油(正道牌)、栾川白土无核柿及其制品(莳王牌)生产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以公告。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