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襄樊政发[2004]13号
发布日期:2004-3-27
执行日期:2004-3-27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四章 知名商标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名牌战略,提高商品商标的知名度,加强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促进襄樊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襄樊市知名商标是指经市商标主管部门认定的襄樊市行政区域内商标所有人拥有的,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依法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初审、推荐工作。
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认定或者采取其他变相方式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
第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具体负责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
襄樊市知名商标每三年认定一次。
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襄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组织;
(二)商标注册和实际使用均满三年以上;
(三)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度达60%以上(商标知晓度由相关组织和消费者评议);
(四)商标用于的商品质量达到国家标准或省内外先进标准(有省级以上认证认可机构的认证),售后服务优良,无消费者投诉或投诉率较低;
(五)商标用于的商品近三年的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在全市同行业中领先(行业依国家颁布的行业分类标准确定,有相关主管部门、机构或协会证明);
(六)商标的宣传费用及宣传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达到相关要求(其中近两年宣传费用占销售额5%以上,且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七)商标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
(八)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和保护措施;
(九)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较多国家(地区)注册,并拥有较广的销售地区;
(十)未发生过违反商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条 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须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
(二)经原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签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发证机关签章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三)经原登记注册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签章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四)商标近三年广告发布情况及相关宣传工作情况(有关广告及宣传费用的原始票据等证明材料);
(五)商标所有人重合同守信用方面的证明材料;
(六)法定行业主管部门、机构或协会出具的该商标用于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年销售额、利税或出口创汇额等)及其在本市同行业中的排名;
(七)商标作为知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八)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的管理规章制度及相关管理材料;
(九)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如质量认证证明等)。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襄樊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的原则,采取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自愿申请、自下而上申报推荐、媒体公示、消费者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认定委员会评审认定、发布认定公告的方法和程序进行。具体如下:
(一)商标所有权人申报。申请认定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商标所有权人,根据本办法规定向所在县(市)、区工商局(分局)提出申请,并填报《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其中,市工商局直接管理的符合申报条件的,直接向市工商局申报;
(二)县(市)、区工商局(分局)负责初审。经初审后报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
(三)审核、公示。对初审的商标由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在市级报刊上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意见;
(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市知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认定委员会对公示的商标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做出认定决定;
(六)颁发《襄樊市知名商标证书》,并由认定机关在市级报纸、电视台、电台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知名商标保护
第八条 凡被认定为襄樊市知名商标的,除享有一般商标的法定权益外,在其有效期内可以享有下列权益:
(一)襄樊市知名商标享有优先推荐认定“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资格;
(二)商标所有人可在其产品包装、服务场所、广告宣传、贸易活动中使用“襄樊市知名商标”字样、标识;
(三)对认定的商标在襄樊市内视同“中国驰名商标”“湖北省著名商标”加以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襄樊市知名商标的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
(四)襄樊市知名商标认定后,他人以襄樊市知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字号使用,并可能引起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的;
2、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全国或者全省闻名的江、河、湖、海、山以及名胜等名称的;
3、襄樊市知名商标的文字为植物、动物名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知名商标认定主管部门撤销其襄樊市知名商标资格:
(一)申请人弄虚作假、伪造证明材料、骗取知名商标资格的;
(二)使用知名商标的商品低劣,严重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十条 “襄樊市知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三年,三年期满需重新认定。过期未经重新认定的,自动丧失襄樊市知名商标资格。
第十一条 襄樊市知名商标被撤销的,该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为知名商标。
第十二条 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依法撤销的,其知名商标资格自动丧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