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09号
发布日期:2004-8-23
执行日期:2004-8-23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通过了对苏州豆腐干、腐乳(津津牌)、苏州糖果(采芝图牌)、苏州糕团(黄天源牌)生产企业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现场实地审查,确认合格,现予公告。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自公告之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资料存放在我局备查。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文章标签: 质量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