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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公司被告侵权行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

2014-04-25 01:32:00 政策法规 分享
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近年来,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尤为严重的是影响了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为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激励创新、规范市场秩序,我国司法机关不断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依法惩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今年知识产权日前夕,《法制日报》案件版辑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案例,以彰显司法机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今天下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自贸区法庭知识产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佳华公司立即停止生产侵权产品,并赔偿原告LG公司损失109770元。

2012年4月12日,佳华公司生产的25.02万只遥控器在出口报关时被海关扣留。这批遥控器中有17.1万只标有“LG及笑脸图形”,涉嫌侵犯LG公司知识产权。同年12月6日,公安机关对佳华公司假冒注册商标案立案侦查。

“刚开始我没同意生产,后来业务员说出事她负责,正好当时公司业务较少,我就同意了。”讯问中,佳华公司负责人表示,“接业务时,我们要求客商提供知识产权证书,但客商始终没有提供。”

2003年10月18日,法院认定相关责任人未经“LG及笑脸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生产并报关侵权产品,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5万元。

2013年12月3日,LG公司以被告侵权行为带来巨大经济损失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60万元。因为侵权行为地在自贸区内,这一案件由自贸区法庭审理。

此案审判长孙黎表示:虽然侵权产品未流入市场销售,但侵权行为在客观上已造成涉案商标所承载的商誉损失,也减少了LG品牌商品的市场份额,夺去了相应的市场需求,因此被告所称并无道理。至于赔偿数额,由于双方都没有证明原告所受损失,也未证明被告获利数额。所以只能按照商标法的规定,由法官根据侵权情节酌定,最终判决佳华公司赔偿LG公司损失109770元。

“考虑到五方面因素,我们酌定了最终损失。”主审法官朱俊介绍,“一是涉案注册商标在世界范围内享有较高知名度,且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二是侵权产品价值36万余元;三是被告具有一定生产和销售规模;四是涉案产品被司法机关没收未进入市场流通,侵权损害后果较小;五是原告为维护权益开支律师费和翻译费等。”

记者了解到,自贸区法庭自去年11月15日受案以来,共受理8起知识产权案件,其中6件商标侵权纠纷,1件软件著作权纠纷,1件企业名称权纠纷。

据统计,出口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6件商标侵权纠纷均发生在货物出口贸易环节。从行业上看,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多为涉外定牌加工出口企业。在6起商标侵权纠纷中,4起案件涉及涉外定牌加工。

“随着自贸区知名企业的不断入驻、进出口货物的增长以及监管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商标侵权类案件将不可避免地增多。”自贸区法庭负责人包蕾说,“精心审理好每一起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促进自贸区国际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培育,是我们的责任。”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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