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高级人民法院介绍,我国建立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立法本意是为了对符合驰名商标条件的商标给予相较于一般商标的特殊保护,即跨类保护。但实践中一度出现驰名商标被异化的情况,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不少地方政府把当地驰名商标的拥有量看成一种政绩工程,对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当地企业发放高额奖金,这无疑鼓励了部分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不正当逐利,甚至有的企业不惜通过制造假案诉讼以获得司法认定。
二是企业无视驰名商标认定中“个案有效”“动态变化”原则,不正当地把驰名商标异化为广告资源,对商标“驰名”本身大范围、长时间地做广告宣传,不利于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在事实上成为左右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尤其是“驰名商标”字样在公交车、产品包装上惯常出现,使消费者把驰名商标看成是顶尖品牌,以致盲目选择标有“驰名商标”字样的产品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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