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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禁上包装 工商5.1起将严厉打击

2014-04-22 01:37:00 商标资讯 分享
4月22日讯 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下月起实施,新法规定,不得将“驰名商标”用于相关宣传,也就是说,以后商品包装上不允许再出现“驰名商标”的字样。对于5月1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驰名商品”可以继续保留原包装销售。

新《商标法》将于5月1日起实施,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但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并于2014年5月1日以前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截至去年年末,全省共拥有驰名商标82件,其中,哈市驰名商标总量达到了40件。目前,按照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市工商部门已开始将相关新规通知哈市已获得“驰名商标”称号的企业。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执行修改后的《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于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新规实施后,对于产品包装上依然标注“驰名商标”字样的本地企业生产的商品,哈市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调查,如判断其违反新规,将按照新《商标法》进行处理。记者了解到,近日哈市已有商家开始部署对新购进商品的准入工作。据哈市家乐福超市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该超市正调配相关人员,将专门对新购进商品的外包装进行严格查验。

文章标签:  驰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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