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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结束未续约 使用商标惹官司

2014-04-21 01:08:00 行业动态 分享
原先的商标授权合作伙伴不续签合作了,却依旧在知名连锁商场销售相关产品,4月18日,侨昌实业公司起诉凯格路皮具公司、东莞市南城海雅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在东莞市一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且当庭出示证据数量较多,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开庭前撤回对海雅百货起诉

凯格路皮具公司是一家经营皮具产品的公司,其与侨昌实业公司曾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获得授权使用该公司“AUSTARLION”的注册商标。2010年7月31日,上述商标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使用期限到期后,双方没有续签合作合同。

因凯格路公司在商标许可协议终止后存在继续生产、销售标有上述注册商标的相关产品的行为,侨昌公司曾向市一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凯格路皮具公司、海雅百货承担侵害商标权的责任,后原告一度与凯格路皮具公司达成调解并撤回对海雅百货起诉。

协议用词外延不明致风波再起

根据侨昌公司与凯格路皮具公司此前达成的调解解决纠纷及约定:自2013年7月31日后,凯格路公司继续使用原告注册商标,需另行协商,签订书面的协议。其中,对于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凯格路公司以及东莞市南城海雅百货有限公司以及其他在大陆经被告授权销售侵犯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经销商、卖场的侵权责任,原告保证不得以任何方式再追究。

原告侨昌公司认为,凯格路公司在未与侨昌公司签订授权协议的情况下,在2013年7月31日后仍和东莞市南城海雅百货有限公司共同销售侵犯“AUSTARLION”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对于上述诉求,凯格路公司辩称,该公司有权在2013年5月25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继续以“AUSTARLION”商标生产商品,而合法生产出来的商品在2013年7月31日后仍有权继续销售。

海雅百货在庭审期间则表示,海雅百货仅是提供场地租赁,涉案产品系凯格路公司销售,且凯格路公司发函通知海雅百货在2013年7月31日前生产的待涉案商标的腰带类商品可以继续销售,海雅百货并未侵权。

文章标签:  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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