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乔丹体育使用“乔丹”商标是经过商标局批准的,从本身权利来讲在中国境内是合法的,因为我国商标法规定中国名人的名字不可以随意申请为商标,而对外国名人的翻译名还并没有此项规定。然而,在未经明星本人许可的情况下,将品牌名与一个国际巨星的形象绑定来做自身的品牌宣传来“博上位”,虽然合法,但难免不被认为是一种“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
看过以上两起国内外明星与服装品牌之间的状告纠纷,不免发人深省。它们看似不尽相同而实质有许多相似之处的案件,反映出一个服装圈的问题,许多品牌商家都在寻找各个机会来让自身笼罩上明星的光环,这个光环也确实在实现品牌价值和赚取商业利益上是一张及其有效的“加分券”。然而在涉及版权及肖像权等法律问题上,品牌商家却都在想方设法打法律“擦边球”。这种行为即使逃得过法律的约束,但不免有“失格” 的嫌疑,这种违背商业道德的做法又能够支撑一个品牌走多久呢?像乔丹这样一个代表着中国本土的服装品牌,却是借助着国外巨星的翻译名走到今天,这种行为又能将民族品牌的生命力立足于何处?我们也期待国内的企业能够逐步规范自己的行为,一步一步脱掉“山寨”的嫌疑,让企业有一天可以真正立足于品牌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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