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史万森 通讯员宋建波近日,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李清假冒注册商标案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李清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991859元;上诉人李清假冒“鄂尔多斯”注册商标的羊绒衫、“恒源祥”注册商标的羊毛衫26187件依法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周金柱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内蒙古高院审理认为,上诉人李清在未获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实施了假冒“鄂尔多斯”、“恒源祥”两种
注册商标的行为,又销售该假冒
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及
注册商标所有人的
注册商标专用权,其假冒的“鄂尔多斯”羊绒衫、“恒源祥”羊毛衫数量达到26187件,非法经营数额达3983717.9元,已构成假冒
注册商标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应予严惩。
原审被告人周金柱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
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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