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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海”卷烟遭异议 称其非法使用中南海

2016-12-16 08:50:00 成功案例 分享

中南海香烟是北京卷烟厂的早期产品。但近日,一家公共卫生领域的NGO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新探)却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中南海”作为香烟品牌有非法使用嫌疑。

新探日前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告上法庭。理由是,评审委员会未能依法撤销“中南海”作为注册商标

“新探提起这一诉讼是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严格执行有关控烟方面的法律,并唤起人们对烟草这种特殊商品危害性的认识。”中科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员、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法律顾问黄金荣表示,“在当前法律环境下,相对于直接起诉烟草公司,通过法律行动督促国家机关严格履行控烟的法律职责是一个更好的选择”。

2009年4月,新探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请求,要求其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裁定撤销注册号为1066772的“中南海”注册商标。申请书提出,中南海系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0条规定,这类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不允许对这类商标进行注册。又根据该法第41条的规定,对于违反第10条并且已经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该予以撤销,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申请书还提出,“中南海”作为卷烟商标的使用不仅直接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也违反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有关规定,该《公约》2006年1月9日已经在我国正式生效,其第11条第1款第1项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和标签不得以“可能对其特性、影响、危害或释放物产生错误印象的手段推销一种烟草制品”。

申请书称,中南海是我国中央国家机关的庄严驻地,是全中国人民心目中的神圣场所,以“中南海”作为商标来推销一种危害身体健康的商品烟草,会让人对该品牌的卷烟产生“受中央国家机关认可”、“权威”、“高品质”等错误印象,这不仅有损于中央国家机关的尊严,而且还会误导消费者,可以说直接与《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11条第1款第1项规定相抵触。

但2011年8月1日,评审委员会对此做出裁决,认为“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新探健康发展研究中心对这一裁决不服,并于2011年9月26日向北京市一中院递交了起诉书。

文章标签:  商标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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