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颜丽 刘佳星)为了逃避罚单,曾某购买了一辆套牌货车,挂靠到一家物流公司,并由物流公司为套牌车购买了保险。谁知道,2015年的一场车祸打乱了他逃避罚单的如意算盘——货车投保保险公司发现车辆为套牌车后拒绝赔偿。
近日,从化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并支持了保险公司的诉求,判决曾某自己赔偿1.1万余元。
事发:因交通事故被起诉
2015 年9月5日18时30分,林某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北往南行驶,曾某驾驶中型厢式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从化区太平镇与105国道交汇的一个路口,因林某摩托车操作不当,曾某也未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造成林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车头与曾某驾驶的货车车头相撞,造成林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从化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林某被送往医院救治,9天后出院。曾某为林某支付了525.4元医疗费和1000元赔偿金。2015年9月,林某向从化法院起诉,要求曾某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共1.4万余元。
审理:投了保却证号不一致
法庭上,货车投保保险公司辩称,在现场查勘时,发现肇事车辆铭牌、车架号等相关信息与其行驶证不一致,希望法院可以查实肇事车辆是否保险公司承保车辆。如果不是,公司将不承担案件损失;待法院核实肇事车辆与承保的车辆信息一致时,保险公司将会对医疗费进行赔付。
曾某在法庭上则称,自己的肇事车辆已经购买了交强险和第三者商业险,足以赔付林某请求的赔偿款,故应由保险公司赔付。
从化法院经审理查明,物流公司是中型厢式货车的登记车主,曾某挂靠到物流公司经营。双方约定,由曾某自购车辆,以物流公司的名义办理营运证,该车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曾某,物流公司代买保险。该物流公司为货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但经保险公司现场勘验,事故车辆虽车牌号码与投保车牌号码一致,但型号、车辆识别代码、发动机号码等均与行驶证、保险单不符。
判决:实际使用人自己担责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车辆的号牌号码仅为车辆登记的信息之一,车辆必须号牌号码、品牌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全部一致方能证明该车辆区别于其他车辆的唯一性。因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据充分予以支持。
另外,虽然物流公司是事故车辆的车主,但车辆的型号、车辆识别代号、发动机号码均与行驶证记载的信息不符,故物流公司不能认定为事故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事故车辆造成的损失应由实际车辆的购买人、实际使用人、投保义务人即曾某承担赔偿责任。最后,从化法院判决曾某赔偿1.1万余元给林某。
法官说法
同意他人套牌
小心担责
套牌车,就是没有按照正常法律程序到交管部门办理领取牌照手续,而是通过非法伪造、变造并套用其他车辆的号牌及证件的车辆。
2012 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指出货车可能为套牌车,法院经审理也查明了这一情况属实,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如果不是承保车辆,公司将不承担案件损失”的抗辩理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