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底,该公司发现位于泉州市晋江龙湖粘厝埔大深公路处的“豪利石化”社会加油站在其檐口标识上使用类似于中石化的“满天星”商标,于是立即授权委托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通过法律手段对该加油站侵权行为进行实地拍照取证,调取工商资料,全面收集讼前证据。
2014年1月7日,在调查取证工作取得进展后,该公司正式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求该站的侵权行为。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后,于1月10日到现场对该站侵权商标进行了证据保全,之后向豪利加油站及其负责人“粘为灯”发出了开庭通知书。该业主在法院出示相关侵权证据面前承认了商标侵权行为,主动提出愿意承担相应的商标侵权责任,并请求庭外调解。
2月26日,在泉州中院调解下,双方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豪利加油站愿意承担侵权责任:一是立即停止使用“满天星图案”注册商标,并销毁所有近似的装潢和图案标识;二是在当地海峡都市报上登报致歉;三是向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为消除影响,3月7日,该站业主在海峡都市报上登报承认未经授权许可在加油站装潢以及店面等处使用中石化注册商标标识,侵害了中石化商标权益,对给该公司造成的不良好负面影响公开致歉。
文章标签: 商标类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