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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商标使用权合同哪个网站有

2014-03-29 02:48:00 商标知识 分享
一、服装商标的使用

服装商标的使用与侵权有着密切的关联,因为使用的内涵和外延直接决定了侵权的内涵和外延。确定服装商标的使用,既是商标注册人行使和维护自身权利的必要环节,也是商标主管机关进行商标管理,判断他人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基础。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29条第二款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它业务活动”。服务商标区别的是一种无形的服务,它无法粘贴于这种无形服务之上,因而认定服务商标是否被使用有一定的复杂性。关于服务商标的使用,无论是英国的“善之使用”说,还是德国的“严肃合法之使用”说,一般认为只要具备下列两个条件即应视为使用:

①以提供服务的形式使用服务商标;

②能达到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表明自己服装商标质量的效果。

据此两原则,服务商标的使用方式可以有以下几种:

1、将服装商标张贴、悬挂在提供服务的场所或者印刷、粘贴于服务工具、附赠物、促销物品上。

例如:“全聚德”将其服务商标张贴、悬挂、印刷和粘贴在店内的牌匾、餐具、火柴盒,以及赠送客人的打火机、记事本、字画等。这种使用可以说是从空间上形象地将服务与商标直接结合在一起。它属于服务商标最为普遍的一种使用方式。

2、将服装商标悬挂、张贴于服务场所外的建筑物或者公共汽车、广告气球、飞船等上面或者在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媒介中进行广告宣传。这种使用形式抽象地把商标和服务结合在一起,它同样可以起到表明服务出处和保证服务质量的作用,同样应当认定为服装商标的合法使用方式。

温馨提醒:由于服装商标的使用往往需要借助于一定的物质载体,因而应当注意服装商标与商品商标在使用过程中的区分。服装商标在使用中涉及到具体商品时不视为该商品商标的使用。例如:王府饭店在住宿指南印刷品上使用服务商标“王府”,不能认为在纸制品上使用了“王府”商品商标。同样,国际航空公司在其提供的快餐食品上使用了注册服务商标凤凰图形,我们不能认为在食品类别上使用了凤凰图形商品商标。

文章标签:  服装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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