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资讯

首页 > 商标资讯 > 正文

“凤凰”自行车对簿公堂 天津某自行车厂被判侵权

2016-12-09 09:09:00 商标资讯 分享

尚标-中国商标交易领导品牌;商标转让,14年专注商标转让注册的平台,商标注册转让量全国遥遥领先,商标注册,商标费用,商标注册时间多久_商标转让流程,买卖商标,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嘉兴/温州,热线:

    

作为享有“凤凰牌”商标专用权的金山公司和上海凤凰公司,于2008年底在江西南昌市发现了标有“香港凤凰车业”字样的自行车。经查,这些车辆为天津市某自行车厂所生产。在向天津工商部门投诉后,金山公司和凤凰公司认为,生产“香港凤凰车业”品牌的自行车厂,涉嫌侵权,遂将自行车厂注册人秦天宇和实际经营者许水源诉至法院。

  原告

  “凤凰”二字你就不能用

  “凤凰牌”于1991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金山公司享有“凤凰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商品为自行车及其自行车零件。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31日,金山公司许可上海凤凰公司独占使用,被许可使用的商品为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及零部件。

  2008年12月30日,发现标有“香港凤凰车业”字样的自行车后,凤凰公司在江西省南昌市购买了在自行车架、链罩部位标有“香港凤凰车业”字样的侵权车辆,并进行了公证。2009年1月12日,金山公司和凤凰公司向天津市工商局武清分局投诉,执法人员在某自行车厂查获大量标有“香港凤凰车业”字样的自行车,并予以查封扣押。经查,该自行车厂由秦天宇注册,许水源经营。

  据了解,2006年5月1日,秦天宇许可许水源独占使用该字号进行自行车组装、销售等经营活动,许可期限至2009年4月30日。2008年5月16日,许水源与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签订协议,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许可许水源使用其企业名称及其“凤王子”商标,暂定使用期限为一年。

  金山公司、凤凰公司以秦天宇、许水源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凤凰”商标专用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自行车商品上使用含有“凤凰”文字的企业名称;在报刊上刊登启事消除被告因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二被告因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等诉讼请求。

  被告

  此“凤凰”非彼“凤凰”

  作为被告,秦天宇辩称,自行车厂虽是以他的名字注册的,但实际经营人是许水源,自己没有实施任何侵权行为。许水源与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有关合同,拥有使用香港凤凰车业的企业名称的许可。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而许水源辩称,自己与香港凤凰公司有合同,香港凤凰公司系合法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自己有使用“香港凤凰车业”6个字的权利。工商部门曾认定他使用这6个字合法,不构成侵权。此外,相同名称的厂家很多。香港和上海凤凰牌自行车没有任何关系,自己的产品上面没有标注“上海”二字,所以是合法使用的。自己标注的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在包装使用说明书上,明确标明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自己使用香港凤凰商标是有偿使用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

  近似商标已构成侵害

  法院认为,原告依法取得的商标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均不得在相同或近似商品上使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识,否则即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被告在与原告相同的自行车商品上突出使用“香港凤凰车业”字样,与原告的“凤凰”商标形成近似。

  案外人授予被告使用其企业名称的企业为“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被告在产品上标注的是“香港凤凰车业”,属于对企业名称中字号的突出使用。构成了对原告商标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被告辩称其行为经过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其企业名称。因香港凤凰车业有限公司系在中国香港取得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内地的使用行为违反我国的法律和扰乱我国的经济秩序,依据知识产权的地域性原则,被告在中国内地使用“香港凤凰车业”标识,与原告在先注册的“凤凰”商标产生冲突,被告在内地的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商标侵权行为。

  法院判决:许水源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自行车商品上使用“香港凤凰车业”字样;许水源一次性赔偿原告上海凤凰自行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记者王强,通讯员一宣)

文章标签:  商标侵权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