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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情形

2016-12-09 08:32:00 商标资讯 分享
  

根据我国《担保法》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的有关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可以质押。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

  以下情形,国家工商局商标局不予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商标专用权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标专用权归属不明确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文章标签:  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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